
27 6 月 關於繼承-到底會不會有「父債子還」? 要不要「拋棄繼承」?
一、「繼承」什麼時候開始?
依照民法第1147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成為繼承開始的時點。
二、繼承順序
在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如有法律上之配偶,原則上依民法第1144 條規定該配偶具備繼承權。
而與該配偶同為繼承之人,依序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三、什麼是「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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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我國民法在修法之前,是採取「概括繼承無限責任」,也就是說當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依法當然繼承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利與義務,而且只要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遺產不足清償時,這時是要拿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去清償的,繼承人是絕對的責任!在這樣的規定下,就出現了所謂父債子還的情況。
由於這「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的制度造成繼承人莫大的重責,所以關於繼承的規定已經不再採所謂的概括繼承無限責任了,從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第1148條修改為「限定責任」,雖然說繼承人繼承所有的遺產及債務但對於債務的清償則是以遺產的範圍為限。
這個修法的目的就是希望保護繼承人的權益,即使繼承到的債務大於遺產,最多只需要以遺產清償,而自己原來名下的財產不會受到任何影響,繼承人就不用像過往必須承擔所有責任,背上一輩子的沈重負擔。
★這裡要注意一點,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三個月內」,請主動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相關文件給法院!若時間不夠,要向法院申請延展時間。所以不是什麼事都不用做就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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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就是繼承人可以拋棄被繼承人留下的所有財產債權與債務。
簡單來說,當選擇拋棄繼承後便在財產上與被繼承人劃清界線,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也不需要繳納繼承後的相關稅收。
★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同時向法院繳納非訟規費1,000元。應準備下列文件:- 拋棄繼承申請書。
- 死亡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如果戶籍還沒有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 抛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 繼承系統表。
- 抛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您抛棄繼承而應該繼承之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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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有何優缺點?
上面有提到,繼承人不是都不用做就可以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了!
這時,可能會有疑問,既然已經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了,那繼承人為什麼還要陳報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是確保繼承人不會隱匿遺產,也不用一直處理清償債務的問題。
在程序上,法院會定一個相當期限,命債權人向法院陳報債權,繼承人在期限屆至後,只要向有陳報債權的債權人做清償,接著就可以做遺產的分配。也就是說設有一個明確的清償債務的期限末日,讓繼承人真正享有「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利益。
這樣來說,陳報遺產冊清並沒有什麼缺點,只是花1000元的法院規費,以及等待至少三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繼承人不得分配遺產,也不得先對特定債權人清償債務。
再者,特別強調「拋棄繼承」呢,優點就是繼承人可以事半功倍,不需要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缺點就是繼承人不能選擇性拋棄,如果選擇了拋棄繼承,就必須全部拋棄,就算被
繼承人有遺產,繼承人也是無法繼承的。
但是要注意的是當選擇了「拋棄繼承」,是沒有反悔鍵的,如繼承人一時衝動辦理了「拋棄繼承」,那時才發現被繼承人其實是有多於債務的遺產,這時候也是無法補救的喔!
案例:如果親人留有債務是否一定要選擇拋棄繼承呢?
如果被繼承人名下沒有財產,或財產所剩無幾,已經確定是有債務的存在,只是不確定債務的多寡,而遺產數額遠遠低於已知債務的部分,此時選擇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能免去日後麻煩。最重要的是,當親子關係疏離,在遺產不明的情況下,更有必要採取「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選擇對的繼承方法,以免繼承不到財產還要自己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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