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酒駕沒撞到人也要罰?酒後上路的刑事責任

為什麼酒駕沒撞到人也要罰?酒後上路的刑事責任

24日晚間11點,一輛廂型車經過台中市環中東路,跟大里橋頭時,疑似飆速闖紅燈,攔腰撞翻一輛計程車,還波及到另一輛休旅車,造成計程車駕駛和2名乘客傷重不治,一名乘客重傷。事後對肇事駕駛抽血,酒測值竟高達1.39,自己也因為顱內出血,仍然在加護病房觀察。

年關將近,不論是公家機關還是私人企業,都陸陸續續地舉辦尾牙,在吃飽喝足之餘,不少人還得自行開車回家,但在餐敘的過程中難免會喝酒,如果酒精濃度超標,不僅無法安全駕駛,也有可能吃上罰責。

酒後開車沒撞到人也要罰?

一般來說,喝酒上路會遇到下面三種情況:

一、酒精濃度超標,無法正常駕駛

二、酒精濃度超標,但能正常駕駛

三、酒精濃度未達取締標準,但無法安全駕駛

第一項毫無疑問地會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款醉態駕駛罪,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就有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酒駕而造成他人死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第二項,有些人質疑,即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也不代表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呀!對於醉態駕駛罪的認定,我國實務上一般認為只要酒測達到取締濃度就認為對會對用路人造成危險。

如果酒精濃度未達取締標準,但駕駛人已經無法安駕駛的話呢?刑法第185條之3第2款有規定,即使未達酒駕取締標準,只要有事實足以認定駕駛人無法安全駕駛,還是能以醉態駕駛罪論處。至於要如何判斷駕駛人是不是真的能安全駕駛,如駕駛人有語無倫次、走路歪斜、開車蛇行、闖紅燈等行為,可以認定該駕駛人已經對用路人造成危險,以醉態駕駛罪論處。

本案廂型車駕駛的酒測值已明顯超標,且造成一人重傷、兩人身亡慘劇,不論廂型車駕駛喝了酒後能不能正常駕駛,依現行法規來看,該駕駛必須負起酒駕的責任。

酒駕撞死人竟判無罪?

酒駕雖然是相當危險的行為,但也不代表發生事故時就需承擔所有的刑事責任。幾年前新竹一名周姓男子無照又酒駕,超速撞死高姓機車騎士,法院在了解案情後竟判周男無罪。

相信很多人會想「無照又酒駕的人哪裡能安全駕駛,怎麼可能會無罪?」乍看之下這樣的判決的確令人難以接受,但事實上,並不是所有事故都可以歸咎於酒駕,仍需依照當時的情況判斷,假設在同樣的情境,駕駛人有駕照、沒有酒駕也無違規但仍無法避免事故發生時,即便造成對方受傷,也無刑事上責任。法院認定周男無刑事責任有兩個原因,第一個是高姓機車騎士違規左轉及超速(他方過失),第二個是路口崗亭和分隔島植栽擋住汽車駕駛的視線,即使周男有駕照、車速沒超速、也沒有酒駕,仍會反應不及發生車禍。既然在無過失的情況下都無法避免事故發生,就不能將原因歸咎於周男酒駕,因此,法院認定周男沒有過失責任。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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