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只要主張是情侶關係就可以減刑?

妨害性自主,只要主張是情侶關係就可以減刑?

台中市民楊姓男子與15歲少女「小梅」交往,發展成為男女朋友,兩度發生性關係。之後少女的媽媽發現女兒生理期有異,到醫院檢查後發現女兒子宮外孕並對楊男提告。台中地院以雙方達成和解,法官認兩人當時為「熱戀男女,反覆的親密活動,在所難免」,依妨害性自主罪從輕判刑4月。

你情我願就不會犯法嗎?

刑法第221條有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反過來說,只要雙方都有意願,並不會違反刑罰規定。但如果其中一方未滿16歲,恐怕就得吃上官司。

16歲以上才有性自主權

為了保護身心尚未發展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刑法中有規定,與未滿16歲之男、女在情投意合的前提下發生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會觸犯刑法,與未滿14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處罰更是嚴苛。但要注意,如果行為人未滿18歲時,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都是未滿16歲時,雙方均為被害人也都是行為人,法律上規定相互皆可提出告訴。

因為是兩情相悅,所以從輕判刑4個月?

網路新聞的標題非常聳動,讓人以為只要主張是男女朋友就有機會減刑。本案少女未滿16歲,心智尚未發展成熟,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規定最低刑期,所以法官可以依照案情量刑。楊男與少女之間的關係有可能是法官量刑的依據之一,但並不完全是因為兩人為情侶關係才獲得減刑。新聞中有提到,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家屬也表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法官可以依據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等決定刑度,既然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足見行為人態度良好,法院也沒有必要嚴加懲處。

另外,法院強調兩人為「熱戀男女,反覆的親密活動,在所難免」的原因,除了考量到減刑的要件,強制性交罪的行為態樣,本質上並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等特徵,因此楊男兩次與少女發生性行為,無法論以接續犯或集合犯,若將兩次性行為分開論處,勢必會加重楊男罪刑。從客觀上來看楊男確實兩次侵犯少女的性自主權,但考量到雙方已達成和解,法院才做出「熱戀男女,反覆的親密活動,在所難免」的解釋,以減輕刑期。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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