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台灣醫療法律(四)

淺談台灣醫療法律(四)

醫療訴訟中法官的心證如何形成?

無論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乃至行政訴訟,各種訴訟法對於事實的認定都是採取自由心證主義。所謂心證,是指對於「事實是否存在」的判斷,而自由心證主義就是指以在審理當中所出現的所有證據、證詞、狀況為基礎,將審判中的事實認定交由法官自由形成的心證。也就是說,要怎麼透過證據、證詞去認定事實是否存在,全部交由法官去認定。

在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法官可以依靠自身經驗及法律專業形成心證,但像醫療糾紛這種牽涉到另一專業領域的訴訟,因為法官不具有相關知識,很難理解當事人提出的醫療報告或其他牽涉到醫療專業的證據,所以,在審理醫療訴訟時,法官通常都是依據鑑定報告做判斷。

醫療鑑定是什麼?

醫療鑑定是指進入訴訟程序後,由司法機關委託衛生署醫審會或醫學中心,判斷醫師在執行醫療行為時是否有疏失。檢察官也會在偵查過程中讓醫病雙方表達意見,並將具有醫療性質的爭點整理出來請求鑑定,以利日後法官形成心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只能由司法機關提出醫療鑑定,醫師或一般民眾不能自行提出鑑定要求。

法官會完全依照鑑定結果形成心證嗎?

醫療鑑定是法官形成心證的重要關鍵,法官大多不具有醫療專業,通常都是依據鑑定報告做判斷,所以只要鑑定報告認定醫師有過失,法院判決認為醫師有過失的機率會很高。雖然醫療鑑定是法官形成心證的關鍵,但也不代表法官需要完全依照鑑定結果為判決,若有其他能夠影響法官形成心證的證據,還是有可能出現與鑑定結果不同的判決。

對鑑定結果有疑慮怎麼辦?

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疑慮,可以請求再次鑑定,並提出新的鑑定問題或資料,要求再次鑑定釐清爭點。也可以請求送往「非醫審會」的單位(例如醫學中心)鑑定,或者提出其他證據爭取法官心證。

但要注意的是,目前醫療鑑定是由衛福部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負責鑑定,為確保鑑定的公正性,鑑定小組成員名單不公開,鑑定過程也為合議制,所以對鑑定結果有疑慮時無法傳喚鑑定人員到庭說明,只能請求再次鑑定。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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