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犯罪,警察可以約談我嗎?

我沒有犯罪,警察可以約談我嗎?

桃園一名租賃車公司的司機10月21日在臉書發文,表示11月23日傍晚願意提供10輛租賃車,免費載北漂的青年返鄉投票,也強調無論支持誰都可以來搭乘。文章一PO出,吸引不少民眾轉載,但卻有人向台北地檢署檢舉,甘姓司機之行為涉嫌違反《選罷法》,遭警方約談並告知此舉恐違反刑法行賄罪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罪嫌,事後司機也取消活動。

警察作為司法體系的一環,以偵查犯罪、預防犯罪、逮捕犯人為主要工作。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由此可知約談犯罪嫌疑人也是警察的權限。

司法警察約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有三項:一、確認被告身分。二、確認犯罪事實。三、製作報告書 送交檢察官作處分。也就是說,當檢察機關認為某人有犯罪嫌疑時,會交由警方做初步調查,除了能為將來的偵查蒐集證據,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但是本案最大的問題點是,在還沒有發生犯罪前,警方能夠約談相關人員嗎?又或者警方約談後發現司機的行為雖然沒有觸犯法律,但可能引發爭議或可能違法時,可否為道德勸說?

本案租賃車司機為鼓勵北漂青年返鄉投票,提供免費車輛,也強調不論支持誰都可以搭乘,難認為有行賄的意圖。雖然司機在社群網站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但只要在提供服務時沒有要求對方要支持某位候選人或政黨,並不會成立行賄罪或違反選罷法。從警察方立場來看,預防犯罪是主要的職責之一,如果能在犯罪發生前阻止當然是最好的。一般民眾也因不熟悉法律,為了避免紛爭,大多會聽從警察的勸導。本案司機好意提供車輛鼓勵年輕人回家投票,卻被警方告知可能違法並加以勸導而作罷,後續沒有衍生出更多風波,看起來也合情合理。但是換個角度思考,如果容許警察一一關切這些民眾,台灣可能會成為以追求社會福祉為理由,侵害人民權利的警察國家。

大選將近,政府為了維護選舉公正性,嚴加取締賄選也屬於分內之事。但若為了防患於未然過於擴張警察的職權,警權很有可能淪為彈壓異己的政治道具,嚴重侵害人民的權利。本案當事人為了避免爭議,聽從警方的勸告,讓整件事和平落幕,事後這則新聞也沒有被熱烈討論,這代表了台灣人民還沒有察覺問題的嚴重性。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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