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無罪,告訴人就是誣告?

被告無罪,告訴人就是誣告?

去年10月美國掀起了一場名為「Me too」的女權運動,鼓勵遭受性侵的被害人勇敢地揭發加害人,避免其他人再受害。因為這項運動的興起,原本負有名望的知名人士在醜聞被揭發後,紛紛遭到社會大眾譴責。但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如果只憑被害人的證詞就認為妨害性自主案件成立,被指控為加害人的一方將成為變相的被害人?

性侵害案件大多發生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獨處的私密場合,由於蒐證不易,往往只能透過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所以在此類案件的偵查中,經常面臨證據不足,難以定罪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檢方不為起訴或被告被判無罪,告訴人會不會成立誣告或偽證罪?

月前有一則新聞,一名房仲帶一位女性房客看房時,兩人情不自禁在屋內擁吻、發生關係,沒想到一個多月後竟被女方提告性侵。女方坦言看房時確實沒有拒絕房仲,當下只覺得自己「怪怪的」,被脫衣服時不知為何無法拒絕、呼救,也承認事後有一起吃飯,另在旅館發生關係。她透露之所以會提告,是因為之後前往中國大陸時,也在當地遇到類似情節,認為自己遭到壞男人玩弄,才會心生不滿,對林男提出告訴。後經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男方違反女方意願,故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原本是雙方合意進行親密行為,但一方事後卻「越想越不對勁」,認為自己當初不是出於自願的而提告,在這樣的情況下女性房客會不會成立誣告罪?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所訴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若告訴人沒有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並不會成立誣告罪。

本案女房客因為事後到中國也發生類似情節,才懷疑房仲使手段讓自己以為有進行親密行為的意願,進而提出告訴。雖然女方沒有辦法直接證明提出的事實確實存在,但只要沒有虛構事實誣告之故意,並不會成立誣告罪。

但如果是下面這種情況,就很有可能成立誣告罪:

一對情侶分手後,仍藕斷絲連,復合期間,兩人還炒了幾次「和好飯」,不過女方隔日卻趁一同外出採買的時候向超商店員求救說:「遭拘禁、遭性侵」,請店員幫忙報警。檢警調查發現,女方聲稱被拘禁期間,手機往來訊息不斷,從未向外界提到被拘禁或性侵的事,法官認為女方謊報,依誣告罪判刑2個月。

(節錄自ETtoday新聞雲)

有很多控告對方性侵進而求取賠償金或報復對方的案例,無非是這種類型的案件通常只有當事人清楚內中究竟。在這個案例中,女方明知沒有拘禁和性侵的事實,卻謊稱自己遭受侵害並提出告訴,明顯有誣告之故意。這種為了報復對方,虛構事實控告對方的行為,不僅影響他人,也浪費司法資源。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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