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起訴處分怎麼辦?什麼是再議和交付審判?

不服不起訴處分怎麼辦?什麼是再議和交付審判?

日前桃園一對夫妻在飲料店門口發生口角,男方不滿黃姓女子帶人圍觀,一時忍不住情緒脫口而出「胖妞,你看什麼熱鬧」,黃女不甘受辱,報警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桃園地檢署認為,當時男子因與妻子爭執情緒受到影響,指責黃女的行為純粹屬於宣洩情緒,並非刻意針對,難認有公然侮辱犯意,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

告訴人提出告訴後會發動檢察官的偵查權,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項,或其他相對不起訴處分的事由時,會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鬆了一口氣,告訴人卻心有不甘,難道不起訴處分後就再沒有轉圜的餘地了嗎?其實法律上有規定,除了「微罪案件之不起訴處分」(第253條)及「緩起訴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第256條第1項但書)之外,只要告訴人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具狀敘述不服的理由,即可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或是原檢察官認為不服有理由時,可以撤銷不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無理由,而經上級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聲請,告訴人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嗎?一般來說,告訴人提出告訴後經過偵查階段,再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目的在於透過偵查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但是為了保障告訴人的訴訟權,法律提供告訴人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的管道—交付審判。

聲請交付審判的目的,除了是對檢察官的外部監督機制,也增加了告訴人的救濟途徑。台灣現在採再議前置原則,只有先經再議程序,受駁回處分後,才能聲請交付審判。告訴人只要在收到再議聲請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都可以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但要注意的是,交付審判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告訴人一定要透過律師提出才符合聲請要件。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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