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民法修法增「意定監護」條文

政院通過民法修法增「意定監護」條文

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我國法定成年監護與意定監護將雙軌併存,未來民眾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監護人,簡單來講,就是自己的未來由誰照顧、監護,都可以由已成年的自己做決定。

修正後的新增條文規定,成年者可以事先與人約定,簽下意定監護契約,當其無法自理生活、受監護宣告時,由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若選擇數人共同監護、可約定個別的執行職務。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公證人在7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該契約在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即生效;若在契約生效後想改變,必須有正當理由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契約。未來若碰上需要法院執行監護宣告時,只要有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都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至於能否指定同性伴侶為監護人,除非法院認定違反最佳利益原則,否則法院要尊重契約,先尊重本人的指示,家屬不能因為其指定的「意定監護」是同性伴侶而予以排除。

但若未來遇到糾紛時,「受任人」被解任後再另外指任,應由誰提出?針對此問題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第一,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前,可以先主動調查,第二,監護宣告事實發生後,其餘家屬可以申請解任。

資料來源:新頭殼
圖表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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