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證交法修法 庫藏股轉換期限延至5年

政院通過證交法修法 庫藏股轉換期限延至5年

為協助企業留才、促進公司治理,行政院會今(25)天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及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期限,由3年延長為5年;另外,也提高行政罰鍰的上限,由新台幣240萬元提高為480萬元。

證交法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 庫藏股轉換期限由3年延長至5年
  2. 將行政罰鍰上限提高1倍,從新台幣240萬元增為480萬元
  3. 新增在庫藏股實施期間內,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大股東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禁止賣出股票
  4. 違法違規情節若屬輕微,授權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新頭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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