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貸還是贈與?書面契約不能省

是借貸還是贈與?書面契約不能省

雲林縣一對林姓雙胞胎的哥哥和新竹市林姓男子疑有數萬元債務糾紛,林男率人把雙胞胎弟弟及洪姓友人押回新竹市,威脅哥哥拿600萬元贖人。

根據警方調查林姓男子與被害人洪姓男子及林姓雙胞胎兄弟是舊識,洪及雙胞胎兄弟上月間一起到新竹市遊玩,林男見洪等人沒錢,曾以每次數千元不等的金額給對方花用;林認為是「借貸」關係,但洪及雙胞胎兄弟認定是「贈送」。事後林男向對方追討借款不成,才擄走洪姓友人及雙胞胎弟弟並要求贖金。

首先要釐清的是,林男和雙胞胎間到底有沒有契約成立?依民法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林男以借貸的意思拿錢給對方花用,對方卻以為林男是好心贈與才欣然接受,雙方在表示意思的階段已經出現差異,無法成立借貸或贈與契約。

如果契約沒有成立,林男要怎麼向對方索討借款?雙胞胎受有該筆款項,是以贈與契約或借貸契約成立為前提,在契約不成立的情況下,雙胞胎受有該筆款項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此時林男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對方返還。

但是朋友之間的金錢往來,經常因為相信彼此的交情,只做口頭上約定,沒有做成書面契約,結果造成請求返還時無憑無據,尤其遇到對方翻臉不認帳時想要討回借款更是困難。所以在做金錢借貸時最好簽立借據,其他像是匯款記錄、催帳簡訊或是聊天記錄要好好保存,日後有可能成為證明契約成立的證據。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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