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當選就發雞排」到底算不算賄選?

「韓國瑜當選就發雞排」到底算不算賄選?

宅神朱學恒選前與網友對賭,表示若國民黨候選人韓國瑜勝選就發雞排,上周六他實現承諾,和其他發起祭品文的網友一起準備了2萬4100分雞排發給民眾。對此,有人質疑朱學恆的舉動恐有期約賄選之虞。

在選舉開始前發起「如果OOO當選就請大家吃雞排」這樣的活動,到底算不算期約賄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有規定,禁止對有投票權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進而要求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首先要討論的是,發雞排的活動是不是期約?

所謂期約,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已經講好條件,只待約定的時間到來便要實現約定。朱學恆與其他發起祭品文的網友在選舉前表示,如果韓國瑜當選就請大家吃雞排,且在韓國瑜真的當選後實現承諾,確實屬於期約。

但是,本案發放雞排的行為,可以解釋為要求不為投票或為一定之行使嗎?

成立期約賄選,除了要有期約的行為外,也要有要求有投票權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的行為。本案行為人在選舉前,放出韓國瑜當選就要請大家吃雞排的消息,這樣的行為看起來像是以雞排為誘因,要求大家把票投給特定候選人。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雖然發雞排的活動有以韓國瑜當選為前提,但行為人並沒有積極的要求民眾投給韓國瑜,也沒有針對領雞排的人為條件限制,不管是不是高雄人,有沒有投票權,都可以領取。再者,一塊雞排的價值能不能夠改變選民投票的意向?有認為雞排的價值超過30元,已超過法務部認定的金額上限,屬於賄選。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30元雖然是一個依據,但實際上還是要視贈送的物品是否有讓選民決定要投給誰或不投給誰的對價關係,所以並不是超過30元就成立賄選,低於30元就沒事。也就是說,一塊雞排的價值是否足以撼動高雄市民投票的意向,不能單以價格認定,應該要綜合社會價值觀以及其他客觀的情事後再為判斷。所以,即便發雞排的活動讓人質疑,也很難證明高雄市選民因為行為人發起的活動改變投票意向。

這次發雞排的活動會造成爭議,是因為行為人在選前公開表示韓國瑜當選就發雞排,被認為影響高雄市選情。但從行賄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來看,不論是行賄者行求的階段、與受賄者意思合致的期約階段、履行期約的階段,都必須有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行為或不為一定投票行為的對價意思。所以本案行為人的行為頂多只是和網友的打賭,不論從主觀或是客觀上分析行為人的行為,都難以賄選論處。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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