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有外國國籍能不能參選?

候選人有外國國籍能不能參選?

今年五月,國民黨北市議員在黨內初選時對各選區進行民調,卻爆發有市議員參選人擁有雙重國籍,影響國民黨選舉形象,並引發黨中央、北市黨部爭議。據了解,部分國民黨中常委今天將於國民黨中常會上提「蔣萬安條款」,也就是代表國民黨競選公職者,參加初選前應同時放棄雙重國籍或國外永久居留權。此外,北市議員陳永德也將發起北市議員連署,要求黨部將限制雙重國籍條款明文納入黨內初選文書,並要求所有參選者都要簽署。

(節錄自自由時報)

依照國籍法第10條規定,為了表示對國家的忠誠,立法委員以及民選公職人員等不能有雙重國籍,所以經常可以看到候選人在參選前主動放棄外國國籍,一來符合法令規定,二來以表對選舉信心。雖然國籍法有規定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但根據參選項目不同,有關國籍的規定有些許差異。

一、正副總統候選人具有外國國籍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正副總統候選人。又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具有外國國籍,指的是於申請登記時仍未喪失外國國籍者而言。也就是說,如果在登記為正副總統的候選人時,參選人還沒有辦理喪失外國國籍的手續或是手續仍然在進行中,仍視為具有雙重國籍而不得參選。

二、立法委員、民選公職人員候選人具有外國國籍

有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27條有列舉,其中並不包含具有外國國籍者,所以,即便在登記為候選人時具有外國國籍仍然可以參選。

如果主管機關在審查候選人資格時,沒有發現候選人資格不符,直到該候選人當選後才發現具有外國國籍,該名候選人能夠擔任公職嗎?

一、具有外國國籍者當選正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7條有規定,正副總統候選人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如果資格不合者當選,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依同法第105條規定管轄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正副總統候選人在登記為候選人時,依法不得具有外國國籍,如果一開始就不符合資格即使當選也不合法令規定。

二、具有外國國籍者當選立法委員或民選公職人員

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具外國國籍者當選為立法委員或民選公職人員時,應在就職或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或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也就是說,立法委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候選人在參選時具有外國國籍並不會影響參選資格,如果順利當選,只要在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自就職日起一年內完成所有相關手續即可。

所以,立法委員和民選公職人員候選人只要在當選後、就職前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的手續即可,但實際上為了避免爭議,大多會在黨內初選時就放棄外國國籍,以保持政黨及候選人的選舉形象。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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