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禮後兵,律師函與存證信函

先禮後兵,律師函與存證信函

小明和多年不見的老朋友見面敘舊,得知對方近期打算結婚,但因為經濟上的問題遲遲沒有舉辦婚禮,雖然小明自己也不富裕,但因為兩人交情匪淺,馬上到銀行領出十萬元現金借給對方,並約定一年後還錢。誰知對方事後毫無音訊,過了一年還是沒有還錢,雖然小明也考慮過向法院提出告訴,但打官司不但花錢花時間,也會破壞多年的情誼,一時之間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聽身邊的朋友說,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先試試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什麼是存證信函?

依郵政規則第99條第1項規定,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由郵局備作證據者,稱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一定要用郵局提供的格式書寫,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寄給對方,一份由郵局保存,目的在於透過郵局(公正第三人)證明當事人確實有要求對方還錢、履約或為一定行為之意思,以及告知對方自己的立場。

什麼是律師函?

律師函是由當事人委請律師具名撰寫,比較正式的法律文書,在本質上與存證信函大致相同,都是用來傳達意思、表達立場。但律師函是由律師撰寫,在用字遣詞上比較精確,對於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也比較周延,相較於存證信函,律師函又多了一層「我是認真的」、「已經請律師處理」等警告的意味,讓對方知道這不是虛張聲勢,只是先禮後兵,催促對方盡快出面處理,否則日後將會進一步依法追訴。另外,律師函裡面大多會清楚敘明事實以及相關法律效果,如將來呈報給法院,因為律師函使用精確的法律文字,比起一般人自己寫的書信更有說服力跟可信度。

律師函和存證信函可以當成證據嗎?

證據是用來證明當事人之主張為真實之道具,不論是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都有保存證據或取得證據的功能。舉個例子,本案小明在借錢給朋友時沒有寫借據,事後要追討恐怕有困難,此時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限其於期限內一次清償,如果對方回信「當初約定一年後清償,如今還款期限還未到…」就可以作為對方確實有借款的證據。雖然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並沒有法律效力,但可以為「向對方表明立場」或「為告知則義務」等行為留下紀錄,作為證據使用。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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