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借帳戶給別人怎麼會變詐欺?

只是借帳戶給別人怎麼會變詐欺?

前陣子有名王姓男子因為缺錢花用,提供四個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並收取租金,結果錢還沒入袋,詐騙集團被13名被害人舉發並遭警方查獲,王男也被依法送辦。根據調查,王在網路遊戲平台看到徵人廣告,刊載「上班時間自由、月薪在3萬元至21萬元」等內容,即依指示輸入資料,隨後自稱是某線上投注站的員工要求王男的金融帳戶給公司作帳使用,且稱只要提供一個帳戶五天,即可獲得五千元報酬。

為什麼只是借帳戶給別人也有罪?

首先要討論什麼是幫助犯,刑法上的幫助犯,是指行為人以幫助之意思,在正犯實施犯罪時予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施。實務上認為,是否為幫助犯,要以主觀上的意思與客觀上之犯行為標準。要成立幫助犯,必須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且參與的部分須為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如果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即便沒有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仍屬於正犯;或是以幫助的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施,亦為正犯。

出借帳戶就一定會成立詐欺罪幫助犯?

本案王男出租帳戶的行為會不會成立幫助犯,除了觀察行為人主觀上的意思和客觀上的行為外,正犯的行為是不是犯罪也是幫助犯的成立要件。根據報導,本案的詐騙集團,受到被害人舉發後遭警方查獲,可見已完成所有的犯罪構成要件,應成立詐欺罪。至於王男參與的部分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依刑法有關詐欺罪的規定,行為人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使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王男並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入混亂並交付財物之行為,僅提供詐騙集團自己的帳戶,以利詐騙集團收取不法所得款項。所以,即使王男沒有直接騙取被害人的錢物,但王男的行為確實有利於詐騙集團犯案,可能會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

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王男在沒有幫助詐騙集團的意思下提供帳戶,還會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嗎?

按學理上來說,只要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即便客觀上的行為有利於犯罪實施也不會成立幫助犯。但實際上這種出借帳戶給詐騙集團的案件大多會成立詐欺罪幫助犯,這些有罪判決的案件,多是因為法官認為依照經驗法則,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具有專屬性和私密性,僅有本人能使用,即使偶有特殊情況須交帳戶交付他人,帳戶持有者及收受人必具有相當之依賴關係,並確實了解其用途。所以,依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若見非親非故之人不以自己的名義申辦帳戶,反而向陌生借用,很有可能是作為詐欺等不法目的使用。且詐騙集團以蒐集他人帳戶資料作為詐欺之轉帳人頭帳戶之案件,已多次經由報章媒體報導,政府及新聞也頻繁向大眾為反詐騙之宣導,難認為帳戶所有人對這些詐騙手法一無所知。因此可認為被告能預見其所提供的帳戶資料即可能作為犯罪之用,卻仍交付身分不明之陌生人,任令其作為不法犯罪行為之取財工具,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所以,即便主觀上沒有幫助詐欺集團之意思,按照實務見解,還是很有可能會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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