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羈押引起社會公憤的肉圓爸?

為什麼不羈押引起社會公憤的肉圓爸?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21日下午傳喚因「肉圓沒加辣」毆打妻兒的林姓男子,釐清案情。檢察官訊問後,認定林男涉及傷害罪嫌,諭知新台幣7萬元交保。

許多人質疑,為什麼這種對妻小暴力相向、罪大惡極的人不用被羈押,甚至有人揚言要再請他吃一盆辣椒,好好教訓他一頓。

什麼是羈押?

羈押是在判決確定以前,先將被告拘於看守所的行為,但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在被告未經審判證明為有罪以前,應推定為無罪。那為什麼在確定一個人有沒有犯罪以前,可以先行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呢?羈押最主要的目的,並不在於處罰被告,而是確保將來的訴訟程序可以順利的進行,也為了防止被告再去傷害他人,暫時地限制人身自由。

羈押的必要性及法定事由

羈押的目的在於確保將來訴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但拘束人身自由是一種侵害基本權非常嚴重的手段,所以法律規定,除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以外,也要有羈押的必要性及法定事由才能夠羈押。
什麼是的羈押必要性,簡單來說,只有在檢察官或法官覺得不押,案子無法進行下去時,才有羈押必要性,如果可以用具保、限制出境等對被告侵害較小的方式達到保全被告的目的時,就不得以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為方法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除此之外,檢察官要聲請羈押,也要有以下的法定事由: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為了避免被告逃亡,導致訴訟程序沒有辦法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規定,可以針對已經逃亡或是很有可能要逃亡的人聲請羈押。

二、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避免日後檢察官調查證據時受到影響,如果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可能湮滅、變造、偽造證據、跟別人串供等,檢察官就可以用這樣的事實聲請羈押。

三、重罪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有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因此,檢察官不能因為被告所犯之罪為重罪就向法院聲請羈押。

四、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條文中列舉各款之罪,且行為人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符合得施以預防性羈押要件之犯罪種類繁多,大致上包括放火罪、性犯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傷害罪等類型。預防性羈押的目的是預防被告反覆實施犯罪造成社會之危害,當被告犯罪侵害他人的權益,且有一再犯罪的情形時,為保護他人及社會安全,可以先行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

引起社會公憤的林男為什麼不用羈押?

羈押的目的並不是處罰被告,本案毆打妻兒的林男,雖然已引起社會公憤,但若沒有羈押的法定事由,執法機關不可以隨意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林男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傷害罪,若沒有事實足認為林男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就不能羈押,但法官仍可以改命具保作為牽制被告的手段。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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