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員工犯錯僱用人也要負責?

為什麼員工犯錯僱用人也要負責?

屏東地區一名何姓便當店外送員喝酒後,執意開貨車外送便當,但途中跨越分向限制線,開入對向車道,與超跑發生擦撞,陳姓車主要求賠償183萬,便當店老闆也要負連帶責任。此案在經屏東地院審理後,判決王姓老闆無法證明已經盡到監督的責任,因此要與何男一同賠償這183萬元,全案可上訴。

什麼是雇主侵權責任?

依民法第 188 條第1項,受僱人(員工)執行業務時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和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僱用人在選任及監督上已盡到注意義務,僱用人可以免責。實務運作上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需有僱傭關係存在

所謂的僱傭關係,除了依照僱傭契約形成的關係以外,只要在客觀上受他人監督、被他人使用而服勞務之人,都屬於受僱人。所以拜託朋友幫忙送貨,若在送貨途中不小心發生車禍,即便朋友只是幫忙,也沒有領取報酬,仍然屬於本條的受僱人。

二、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受僱人的行為符合民法184條侵權行為的要件,或是其他特別侵權行為的要件。而受侵害權利,包括身分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受民法保護的權利。

三、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

什麼樣的行為屬於執行職務,目前實務上有兩說法,一種是依受僱人的行為外觀去判斷的客觀說,另一種是依通常合理情況判斷的內在關聯說。前者不問僱用人與受僱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受僱人的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就屬於執行職務。後者主張是否為執行職務,需依常理判斷執行此項工作會有哪些相關的行為。

四、僱用人選任受僱人時有無過失

如果受僱人執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依照民法規定,會直接推定僱用人在選任或監督受僱人時有過失,除非僱用人可以證明,自己在選任或監督受僱人時已經盡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才可免除此連帶責任。

員工發生車禍,僱用人到底要不要負責?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員工因職務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須負連帶責任。本案員工送貨,不論是依客觀說還是內在關連說,都屬於職務上的行為,所以在送貨過程中發生車禍造成他人權利受損,只要僱用人無法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注意義務,就有連帶責任。至於僱用人的注意義務有哪些,就本案來說,僱用人應該要在送貨前確認送貨員的身體、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有無喝酒、有沒有駕照等事項,由於本案僱用人無法提出確實監督員工職務的證明,因此應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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