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懲戒權的界限在哪?

父母懲戒權的界限在哪?

近年父母管教過當、虐童的案件層出不窮,今年年初「肉圓沒加辣事件」爆發後引起社會大眾一片嘩然,直到今天,還是可以在電視上看到虐童的新聞,甚至有些父母認為自己只是在「管教」小孩。父母管教小孩是天經地義的事,法律也賦予父母管教的權利,但為了管教小孩做什麼都可以嗎?

父母有教養的權利義務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也就是說,父母管教子女不僅是道德上的責任,也是法律上的義務,考量到教養子女不易,法律允許父母適度的懲戒子女。

懲戒權的界線

法律賦予父母懲戒權並不代表可以任意懲罰子女,主觀上要出於教育意思,客觀上也要有足夠的懲戒理由,才能行使懲戒權。有父母會以打罵作為管教的手段,只要懲治的方式在必要的範圍內,並不會違法,但關鍵就在於如何界定必要範圍?

首先是目的正當性,懲戒是為了矯正子女的不當行為,若不是以此為目的,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壓力毆打子女,目的顯然不是矯正子女的不當行為,不屬於必要範圍內的懲戒。

再來是手段的適當性,懲戒的目的在於矯正子女的不當行為,當有好幾種方法可以達到目的時,應該選擇傷害最小的方法。例如子女對他人撒謊,口頭訓斥即可使其改正,但父母以禁閉禁食的手段處罰,顯然已逾越必要的範圍。

另外,子女犯錯的原因不盡相同,程度也有所差異,例如上課不認真與在外面行竊,兩者程度明顯有差異,若都以較嚴厲的手段懲罰有失輕重,應該結合懲戒的原因選擇適當的手段。

逾越界線的法律效果

如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以「肉圓沒加辣事件」為例,毆打妻小,逼迫子女吃下肉圓的行為已經逾越必要範圍,有可能成立傷害及強制罪。除了肢體暴力及體罰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

另外,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濫用對子女之權利時,法院有權剝奪父母一部或全部的權力,如有虐待或其他急迫的情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6條及第71條允許主管機關強制帶走,保護小孩,並向法院聲請停止父母對子女的權利。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9.05.09

分享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