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在立法院內吵架、呼巴掌沒有問題嗎?

立委在立法院內吵架、呼巴掌沒有問題嗎?

台灣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吵架、肢體暴力等案例屢見不鮮,這種台灣獨有特殊的國會打架文化,也數度登上國際媒體版面。只是,一般人對別人口出惡言、拳腳相向不免會吃上官司,為什麼立法委員在院內吵架,針鋒相對卻不用負法律責任呢?

立法委員具有言論免責權

我國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為什麼要賦予立委言論免責權呢?立法委員是由人民直接選出,最能體現民意的管道,為了保障立委在不受威脅、影響之下,自由的行使其職權,憲法賦予立委言論免責權,以避免受到民事賠償及刑事上之追訴,影響其監督政府、為民發聲的職責。

言論免責權的範圍

雖然憲法有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有言論免責權,但在立法院裏裡除了質詢各部會首長、演說、表決外,也有其他關乎民意、監督政府的活動,若單純從憲法條文來看,立法委員只要待在院內,隨便想說什麼都可以。針對言論免責的範圍,大法官會議第435號解釋言明:「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所以只要是在立法院內以立委的身分發言、質詢、提案等,都算是憲法上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範圍。

另外,大法官也解釋,立委不用負責指的是不用負法律上的責任,但若其言行違反內部自律規則仍會受到懲戒。

立法委員在院內蓄意污辱或毆打他人也能免責嗎?

憲法保障立法委員在院內的發言,旨在維護立委行使職權時不受外來壓力影響,若行為已超越憲法保障的範圍並與行使職權無關,就不受憲法保障。所以,如果立委假借行使職權,實為蓄意侵害他人法益,仍須負法律責任。但在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的行為是否已逾越憲法保障範圍,大法官認為,在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司法機關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但若情節重大且明確,或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還是可以依法追訴。

另外,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有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也就是說,立法委員在「會期中」享有一定的刑事豁免權,即便犯罪事實明確,只要不是現行犯,或是未得立法院許可,司法機關不可以將其拘禁或逮捕。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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