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不能亂說,認識妨害名譽罪

話不能亂說,認識妨害名譽罪

現今通訊傳媒發達,知名人物經常透過媒體表達自己的意見。名嘴周玉蔻被指控於2014年在電視政論節目中,針對「頂新政治獻金」案發表看法時,指稱當時的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是頂新集團的「門神」,羅自覺名譽受損向法院提出告訴。一審認為周玉蔻無罪,高院今(14)天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周玉蔻無罪確定。

其實除了政論節目的名嘴外,一般人在網路上隨意批評別人也有可能會受到法律究責。在新聞上經常看到「控告對方妨害名譽」或是「以妨害名譽罪偵辦」等標題,其實刑法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包含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等罪,以下就公然侮辱和毀謗罪做說明。

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的是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只要實質內涵具有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不愉快或難堪者都可稱為侮辱。所以,侮辱他人不以言語為限,不論是文字或是舉動只要會讓對方感到難堪都屬於侮辱。

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人或是可得特定之人。所謂特定人,如同上面新聞的情況,名嘴在政論節目指名道姓的評論羅智強,羅智強就是特定人;而所謂可得特定之人,是指只要透過一定程度的推知就可以確定的人或群體。所以,如果只是說「男人都很花心」,因為範圍過於廣大,無法確定所知之人是誰,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的。

另外要注意的是,不論行為人侮辱他人時被侮辱者在不在場?實際上名譽有沒有受損?都不會影響公然侮辱罪的成立。

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4.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異在於,前者有散播於眾的意圖,且有指謫或傳述「具體的」事實。指謫或傳述的行為,需到達到足以貶低他人社會地位或人格的程度。後者只需有侮辱的故意,並公然的侮辱他人即可成立,即使謾罵的內容不具體,也無法確定對象的名譽有無受損,也不會影響公然侮辱罪的成立。

而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最大的差異,就是散播於眾之內容,只要行為人有相當的理由及資料確信自己所述內容為真,且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話,可以阻卻違法。

本案北院一審認為周玉蔻雖無法舉證羅協助魏家鞏固經營權,但她有相當理由與資料確信自己所說的內容為真,也「難認有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重大輕率情形」,故判周女無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周玉蔻無罪,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周玉蔻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並非以毀損羅智強名譽為目的,難以認定周玉蔻惡意發表評論,應維持無罪判決。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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